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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的逻辑非法集资无罪吴英案深度分析2vjrpzus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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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的逻辑:非法集资无罪——吴英案深度分析


吴英案最近闹得沸沸扬扬,不少只知皮毛的人确实会产生同情心理:一个1981年出生的年轻有为的女子,只因民间集资问题没把控好,欠下巨款无法归还,就要被枪决,确实可惜。那么多罪大恶极的罪犯(包括杀人犯)都能逃过一劫,像吴英这样的经济犯,为什么一定得死?


  也不怪这么多人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近些年来,我国的刑法是越来越宽容了,许多早些年没理由不处决的案犯,这些年都能轻松逃过枪毙的大劫。经济犯中,除了诈骗犯还保留死刑外,其它都能轻松免死。难怪那些贪官污吏们活得优哉游哉,在酒饱饭足后不会忘记感谢和谐社会给他们带来的温暖气候。


  对主流经济学家和贪官污吏来说,“投机倒把”罪如愿以偿地被取消了,不过,还有一个非法集资罪,仍然如鲠在喉。


  2012年2月4—6日,“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在黑龙江召开的2012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上,大呼要为“非法集资”正名,极力为吴英叫屈。这届年会的主题是《市场的力量——纪念邓小平“南巡”二十年》,张维迎在会上称,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年。因为中国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张维迎在演讲中称,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很多企业家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掠夺财富。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受到摧残,说明我们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


  张维迎高呼:“吴英案例也意味着我们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残,非法集资是一个法律,但是应该说这是一个恶法,它和当年投机倒把罪没有什么两样”,“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的关注吴英案。”


  我们今天且不谈论改开三十多年来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危害的市场经济,只谈谈张维迎要正名的“非法集资罪”和拼命叫屈的吴英。


  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浙江高院认为,吴英案,就属于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依据《刑法》,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客体(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当前高发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我们进行打击的重点。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在张维迎眼里,吴英不是集资诈骗犯(因为张认为非法集资罪本身就是恶法,应该取缔),而是一个高尚的企业家。


  我们就看看这个高尚的企业家到底是怎样融资的吧。 上一页123下一页显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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