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8起涉露天焚烧违法案件
1、案件名称:陈府镇侯官屯村露天焚烧案件
基本案情:年04月06日下午,大厂县陈府镇侯官屯村南墓地东侧发生垃圾杂草焚烧情况,过火面积大约平方米。该村书记立即组织人员及洒水车到现场进行扑灭,到达现场未发现点火人,起火原因分析可能为祭祀烧纸引起周围杂草燃烧。
处理结果:镇主管领导对侯官屯村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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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名称:邓继山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年4月3日,安次区环境执法人员联合东沽港环保所工作人员对东沽港镇邓场村巡查时,发现位于东沽港镇邓场村村北有一处着火点,因上坟过失引起杂草起火,经现场调查点火当事人为东沽港镇邓场村村民邓继山。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执行标准第一项第二小项之规定,处以罚款元整。罚款元整已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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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名称:林曾坡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年4月2日,县环境执法人员在固安县柳泉镇东红寺村巡查时发现一处着火点,经调查点火当事人为当地村民林增坡。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处罚金额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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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案件名称:赵小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年4月6日,县环境执法人员在霸州市康仙庄镇栲栳圈村巡查时,发现固安县霸州市康仙庄镇南豪村南有一处着火点,经现场调查点火当事人是赵小奇。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元整。罚款元整已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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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件名称:刘子良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年4月4日,县环境执法人员与王庄子镇工作人员在霸州市王庄子镇王泊村进行巡查时,发现位于霸州市王庄子镇王泊村南有一处着火点,经现场调查点火当事人为刘子良。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壹仟元整。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元整。罚款元整已缴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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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案件名称:文安县德归镇火点案件
基本案情:年4月10日13:14:49德归镇徐*甫村瞭望塔北7.60°方向3.公里处发现火情,精度为度34分53.53秒,精度为38度50分40.69秒。发现火情后第一时间组织镇救火队与该村巡查队员到现场用救火车、灭火器进行灭火。
处置情况:火点地块隶属于德归镇蔡*甫村,我镇纪委工作人员对该村网格化网格长蔡*甫村*支部书记刘民强进行了诫勉谈话,要求该村进行一步落实好火点巡查管控工作并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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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案件名称:张克伟嫌露天焚烧秸秆案。
基本案情:年4月3日,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大城县大尚屯镇南桃子有火点。经查证:该火点为张克伟露天焚烧秸秆。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1、罚款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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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案件名称:郭书彪涉嫌露天焚烧杂草案。
基本案情:年4月5日,大城县分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发现:留各庄镇五户张吉村西南发现一处杂草焚烧点,面积大约20平米。经查证:该火点为郭书彪露天焚烧杂草,现针对该违法行为拟立案处罚。罚款0元。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拟罚款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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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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