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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冬已尽,春回大地

随着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

年味儿也渐渐浓了起来

为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有效维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公共安全,提升文明城市水平,自禁放工作开展以来,文安公安加大宣传和巡逻执法力度,积极引导群众遵法守法,全力抓好源头安全管控,重点打击非法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月11日,文安县公安局大柳河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等4人依法传唤到大柳河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等4人如实供述了对2月11日5时许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王某某四人被依法行*处罚元,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月11日,文安县公安局史各庄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韩某某等5人依法传唤到史各庄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韩某某等5人如实供述了2月11日早上在文安县史各庄镇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韩某某5人行*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月11日,文安县公安局苏桥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靳某某(男,44岁,文安县人)依法传唤到苏桥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靳某某如实供述了对2月11日6时许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靳某某被依法行*处罚元。

2月11日,文安县公安局兴隆宫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朱某某(男,24岁,文安县人)依法传唤到兴隆宫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对2月11日10时许在坟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朱某某被依法行*处罚元。

2月11日,文安县公安局左各庄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等3人依法传唤到左各庄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等3人如实供述了2月11日早上在文安县左各庄镇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违法行为人张等3人行*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月11日,文安县公安局滩里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曹某某等5人依法传唤到滩里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上述5名违法行为人如实供述了对2月11日9时许在自家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等五人被依法行*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月11日,文安县公安局新镇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贾某某(男,55岁,新镇镇北村人)、胡某某(男,37岁,新镇镇二村人)依法传唤到新镇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上述2名违法行为人如实供述了对2月11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等四人被依法行*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月11日,文安县公安局孙氏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纪某某等5人依法传唤到孙氏派出所接受询问。经询问:上述五名违法行为人如实供述了2月11日早晨在自家门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纪某某等5人给予罚款元的处罚。

文安县人民*府

关于在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和省、市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现就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任何时间全县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国家和省、市重大庆典活动及其他节日期间,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各乡镇人民*府、农场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机床市场对辖区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宣传、教育、引导辖区居民遵守本通告,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共同遵守通告,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所有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依法对责任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各相关单位不再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行为进行许可。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应急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八、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遵守本通告负有教育和监管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通告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损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安县人民*府

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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