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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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围河乡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办事指南综合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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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窗口三:

安全宣传教育明白纸

一、持续做好宣传报道

利用今日文安、文安广播电视台、
  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或实施标准,确定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受灾人员的救助。


  (一)制定救助标准。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根据本省冬春救助指导标准,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和需救助家庭人口数等因素,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


  (二)确定救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村委会提名,经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府审核,报县应急局审批。


  (三)填报工作台账。县应急局将实施救助情况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四)发放救灾款物。县应急局指导乡镇认真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冬春救灾资金应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款物管理。全县各相关部门要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灾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管理、工作经费支出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及灾民基本生活

补助资金申请指南

一、法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8号)。

二、申请条件:

因自然灾害导致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

三、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书、评议意见、公示照片、公示情况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

(四)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审核。接到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及时审核,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五)县级审批。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乡镇上报后,县级应急管理局局长签字审批。

(六)发放救灾资金。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资金数额,指导乡镇做好救灾资金发放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灾资金落实到救助对象手中。冬春救灾资金原则上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及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事项类型:行*许可

★设定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行*审批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2寸照片一张;

(四)经营场所证明;(商用房产证或村委会证明;租赁的需要租赁协议)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四)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需要提供新经营场所证明;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四)清税证明;

★温馨提示: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的组成形式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需变更的,可变更名称、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如营业执照丢失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如需网上办照,申请人登录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或河北*务服务网扫码下载“云窗办照”APP,安装完成后,按提示步骤操作提交申请,受理人员在网上平台审批通过后即可获得电子营业执照,也可到窗口打印纸质版营业执照。具体办理详情请上网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或详询窗口工作人员。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决定

★办理类型:承诺件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4个小时

★收费标准:不收费

《食品小餐饮登记证》明白卡

一、受理范围

、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2、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

3、鼓励小餐饮通过不断提升标准,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登记流程

材料审查→受理→现场核查→发证

三、登记时限

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在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四、办理小餐饮登记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小餐饮登记证申请表

2、开办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两张图);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注:所有复印件均需写“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盖章。

五、小餐饮开办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索证索票,建立台帐记录;

2、餐用具清洗、消*设施运转正常,向消费者提供消*合格的餐饮具;

3、刀具、案板生、熟分开,且标识明显;

4、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5、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符合健康体检要求的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6、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办理河北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明白纸

一、什么是食品小摊点?

、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不含食品批发业务)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2、30平方米以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销售(不含食品批发和食品制售业务)的小食杂店。

二、办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食品小摊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应当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市、县(市、区)人民*府及其授权部门指定的范围或者场所内经营,距离旱厕、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摊点距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5米以上。

2、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3、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无*、无害、清洁,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

4、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无害、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5、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

6、提供安全卫生的餐饮具。需现场清洗餐饮具的,应当设置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鼓励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消*餐饮具。

7、食品、食品原辅材料干净、卫生、无*、无害。购进和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书企业生产的食品、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并保存相关凭证。

三、到哪个部门办理备案卡,办理流程是什么?

申请人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办理。

办理流程:

第一步: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咨询后填写《食品小摊点备案(延续、补卡)申请书》及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

第三步:领取《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四、办理备案卡需要多长时间?

经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和备案事项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当场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应当发给备案申请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

五、小摊点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食品小摊点的主体业态分为流动摊点、固定摊点、市场内摊点和小食杂店。经营范围分为食品销售类和餐饮服务类。具体经营项目为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现场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六、小摊点有哪些不能经营?

、食品小摊点不得在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开展经营。

2、食品销售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3、餐饮服务小摊点不得制售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4、小食杂店不得制售食品。

七、办理备案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材料有什么要求?

申请人申请食品小摊点的新办、延续、补办,应按照相对应的申请表上的材料提交申请材料/p>

、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备案申请的,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备案卡的有效期是多长?办理有什么费用吗?备案卡如何使用?

、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临时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

2、核发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3、食品小摊点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办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明白纸

什么是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

答: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一、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②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③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④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⑤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食品小作坊登记到哪个部门申办?

答: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县(市、区)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三、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小作坊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②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③从业人员健康证明;④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⑤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⑥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⑦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⑧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答:①食品小作坊开办者向当地县(市、区)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申请;②当地县(市、区)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③申请受理后,由当地县(市、区)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办者的生产加工条件进行现场核查;④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书》和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书》。

五、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市、区)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

六、食品小作坊不允许生产哪些产品?

答: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另外,设区的市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当地食品小作坊也应当遵守,不得生产。

七、食品小作坊生产食品类别怎样划分?

答: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类别的划分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年第23号)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二、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从事法律、行*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不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中介机构办理时限或因个人原因延误的时限。

法定时限:5日

承诺时限:4个小时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从事法律、行*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

4.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增设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其他事项备案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不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中介机构办理时限或因个人原因延误的时限。

法定时限:5日

承诺时限:4个小时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四、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请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不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中介机构办理时限或因个人原因延误的时限。

法定时限:5日

承诺时限:4个小时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年0月3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号,年2月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

二、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请材料目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样表)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0、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不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中介机构办理时限或因个人原因延误的时限。

法定时限:0日

承诺时限:4个小时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二、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三、申请材料目录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样表一)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不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中介机构办理时限或因个人原因延误的时限。

法定时限:0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经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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