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今日公布8起环境违法案例,涉及固体废物污染、企业夜间施工扰民、未批先建等问题。
案例一:廊坊市新阳印刷有限公司涉危固废混存案。
廊坊市新阳印刷有限公司,位于码头镇后屯村,从事印刷行业,该单位危废间存在危固废混存现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和《廊坊市环境行*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第七款第一项罚款壹万元整。
案例二: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霸州市南孟镇南孟村,从事加工销售印刷装饰纸,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经查,霸州市恒通纸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做出以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案例三:集酷(廊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集酷(廊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位于霸州市康仙庄镇于崔庄村,从事钢筋桁架楼承板生产加工及箱房组装,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集酷(廊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分局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元。
案例四: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局涉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案
固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局,固安县东方街与江山路交口东方信联院内,该局负责管理的固安县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验收,已投入使用。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分局责令该垃圾填埋场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固安分局直接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6万元整。罚款6万元整已经缴纳完毕。
案例五: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夜间施工案。
固安县富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固安县固安镇新源东街城建局南侧,从事建筑工程行业。该公司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证明,擅自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夜间施工作业。
依据《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固安分局要求该公司停止作业并处以罚款元整。罚款元整已缴纳完毕。
案例六:河北沃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
河北沃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西吴各庄村南,从事家具制造行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分局现场检查时,企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即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三河分局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处于生产状态。三河分局现场对该企业立案处罚。
依据《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条,三河分局对该企业处以8万元罚款。经三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缴纳罚款16万元(含加处罚款8万元)。
案例七:文安县明涵机械加工厂涉嫌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擅自建设并投产
明涵机械加工厂,位于文安县赵各庄镇安祖店村,从事五金行业,涉嫌未依法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擅自建设并投产。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该企业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八:文安县宇洋木业有限公司涉嫌危废贮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案
宇洋木业有限公司,位于文安县左各庄镇南陶管营村南,从事木业行业,涉嫌危废贮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案。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对该企业处以2万元罚款。
来源:廊坊生态环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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