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文安县招商引资*策
一、招商引资优惠激励办法
(一)重大招商引资产业类项目
对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同一企业奖励总体不超过企业县本级财*贡献;单个项目奖励资金不超过万元人民币(另就相关招商优惠*策签订项目合作建设协议的除外)。对重大立县内外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奖。
(二)总部经济、贸易商服企业
1、总部经济。新设立并注册的,按产生税收收入本级财*贡献予以奖励,年贡献-0万元的,五年内,按60%奖励给企业;年贡献0-0万元的,五年内,按70%奖励给企业;剔除企业个人奖励后的县级部分按20%奖励给引进单位。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额。
2、贸易商服企业。新设立并注册的,按产生税收收入本级财*贡献予以奖励,对年贡献-万元的,五年内,按50%奖励给企业;剔除返还给企业和个人奖励后的县级部分按10%奖励给引进单位。万元以上的参照总部经济奖励*策执行。
(三)技术服务、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研发机构
1、技术服务业。年营业收入万元以上的,三年内,财*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企业财*贡献的50%。
2、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以上的,三年内,财*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对本级财*贡献的60%。
3、研发机构。五年内,财*给予资金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对本级财*贡献的80%。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然人。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0.5%给予不高于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税收本级财*贡献万元以上(含万元)的,按引进企业产生税收本级财*贡献的1%给予奖励。
(五)其他激励*策
1、企业对本级财*贡献在万元以上,且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高管及高级人才,自企业注册年度起按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贡献的60%给予奖励,奖励按实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所得税对本级财*贡献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数额。
2、对在本县内新注册总部企业、贸易商服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房屋租金的支持,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3、非公职人员引进总部经济和贸易商服企业的,按引进企业产生税收本级财*年贡献的1%给予奖励。
二、非公职人员引进各类资金奖励办法
1、引进无地方配套要求及其他附加条件的上级资金,按金额0.5%奖励个人,最高不超50万元。
2、引进社会捐赠资金的,按捐赠金额10%奖励非公职人员,最高不超50万元。
3、引进符合*府规划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社会资金,按基础设施投入0.1%奖励非公职人员,最高不超50万元。
4、引进中长期社会资本,按引进社会资本金的0.05%奖励非公职人员,最高不超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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